為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參考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以彰顯海事司法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引領國際海事規則、統一海事審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欒某某等21人與康菲石油中國、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案,瓦錫蘭芬蘭有限公司、西特福船運公司與榮成市西霞口船業有限公司、穎勤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設備買賣侵權糾紛案,王某等15人與三友國際航運有限公司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紹興縣金斯頓針紡織有限公司訴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毛某某與陳某、嵊泗縣江山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訴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等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鎮江市自來水公司訴韓國開發銀行投資有限公司水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安徽昌匯運貿有限公司訴徐聞海事局行政處罰案,德國航運貸款銀行訴艾斯姆阿明航運有限公司、舍庫薩格凱斯航運有限公司船舶權屬糾紛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會社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案。
案例分享
基于海事專業能力,將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徐聞海事局勝訴行政訴訟案成典型
基本案情
處罰事故肇事者惹來行政訴訟
2013年9月14日,“桂北漁”漁船因事故觸損翻沉,造成5人落水,其中2人失蹤的水上交通事故。徐聞海事局對該事故展開調查,進行現場勘查、詢問當班人員、調取AIS數據記錄并進行油漆檢驗鑒定。徐聞海事局經過調查作出了《水上交通肇事船舶認定書》《湛江雷州“9·14”北海漁船被碰沉船事故調查報告》《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并向安徽昌匯運貿有限公司(簡稱“安徽昌匯公司”)發出《海事違法行為通知書》。2014年10月10日,徐聞海事局作出了《海事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昌匯”輪與“桂北漁”漁船發生碰撞事故,事故原因為“昌匯”輪途經湛江雷州企水對開水域時,觸碰正在拖網捕撈作業的漁船船尾右側漁網拖纜,造成事故漁船被掀翻沉沒。事故當時“昌匯”輪值班船員未保持正規瞭望,避讓措施不當等過失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昌匯”輪應承擔主要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徐聞海事局決定給予安徽昌匯公司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安徽昌匯公司不服該處罰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徐聞海事局的處罰決定。安徽昌匯公司遂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行政處罰無懈可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徐聞海事局提交了若干證據,其中的事故認定書、調查報告等證據為徐聞海事局自己進行的認定。這些認定雖非認定海事行政違法行為的直接、客觀證據,但其結論是基于事故調查過程中收集的客觀證據結合專業分析得出,結合詢問筆錄中當事船員對事故發生時段該輪與漁船會遇情況的陳述,以及鑒定報告對于事故漁船拖網纜繩上附著的黑色外來油漆與“昌匯”輪球鼻艏左側擦痕旁船舶油漆中的表層黑色油漆的紅外光譜圖一致、成分一致的鑒定結論,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認定“昌匯”輪為案涉事故的肇事船舶。再結合被告對值班駕駛員毛某某的詢問筆錄,事故發生前后其離開值班崗位幾十分鐘的陳述,處罰決定書認定事故發生當時駕駛員未保持正規瞭望、避讓措施不當等過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事實依據。安徽昌匯公司并無證據推翻徐聞海事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事實。據此,廣州海事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安徽昌匯公司的訴訟請求。安徽昌匯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對深化海事審判制度改革有實證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海事行政訴訟案件,是廣州海事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正式將海事行政訴訟案件歸口海事法院專門管轄之前,試點成功審理的一個案件,對于深化海事審判制度改革,促進海事司法有效服務保障海洋強國戰略的實施,有一定的實證價值。海上活動與陸上活動明顯不同在于,海水的流動性導致事故現場易變易逝,事故直接證據少,法院審理相關海事案件需要根據證據規則,運用海事專業知識,分析有關間接證據是否形成完整證據鏈,認定證明被指認的船舶是否為肇事船舶等事實。廣州海事法院在本案中分析認定大量證據,對雙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進行有理有據地回應,排除合理懷疑,準確認定肇事船舶,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積極發揮了專門審判的職能作用。(聞欣)
(新媒體責編:z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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